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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款找谁要?” 霍山县法院庭审现场开展普法教育

更新时间:2026-08-07点击次数: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义务和行使约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俗地说,就是民事行为的合同相对方。然而现实中,很多市场主体由于合同意识淡薄,交易手续不规范,最终连货品出卖给谁都成了糊涂账。10月18日,霍山县法院就地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糊涂案”并现场普法。

记者10月21日了解到,霍山县某学校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校区的道路、大门、室外排水工程发包给该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后又与程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程某某负责施工,并由程某某承担人工费、材料费等工程成本费用。

施工当中,某混凝土公司向该工地供应沥青。后某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与胡某某、张某某、姜某(具体施工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沥青款项为100余万元。

几年来,某混凝土公司先后找到某建设工程公司、程某某以及胡某某、张某某、姜某等索要沥青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完案情后,考虑到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遂决定前往衡山镇高桥湾工业园就地开庭,并邀请园区内部分企业代表旁听庭审。伴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旁听人员逐渐听出了端倪:某建设工程公司说工程转给了程某某施工,程某某表示自己只是介绍给胡某某、张某某、姜某施工,拿点提成,并不知道购买沥青的事情。而胡某某、张某某、姜某辩称虽然购买沥青的事情是由他们联系和对账结算的,但他们认为这是代表建设公司的行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付款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某混凝土公司没有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即给施工现场供应沥青。

因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了解到,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开展普法教育,某混凝土公司货款难要的根本原因是在管理上的重大疏漏,该签订合同却没有签订合同,该确认人员身份却没有确认人员身份,导致民事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无法确定。通过旁听庭审及现场普法,大家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懂法的管理者,防范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杨全新   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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